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八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经查,下列2家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下列2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 1、巴彦淖尔市跆拳道协会
· 2、巴彦淖尔市自行车运动协会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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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2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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