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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http://mzj.bynr.gov.cn 2021-06-21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6月21日至7月7日。 

  接待电话:0478-8212207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1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统筹衔接的综合救助体系

   (一)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改革管理服务手段,实施精准化社会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和其他必要救助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明确供给主体、适用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运行机制及相关监管和保障措施等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落实嘎查村级党组织社会救助责任,积极探索通过抓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救助发展、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救助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分区域、分步骤缩小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巩固提升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 “六条保障线”。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对无劳动能力人口进行兜底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体系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辅助评估指标, 提高认定效率和识别精准度。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规范低保资金发放,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帮扶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提高救助供养可及性,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对象。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切实提升集中照护能力,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且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水平,严格落实访视制度,压实照料服务人责任,保障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到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完善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委托照护服务监管机制,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护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六)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综合考虑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财力状况、物价上涨及自治区指导意见等因素,制定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办法,并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等事项。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或者虚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的,纳入社会救助失信管理,必要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动态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体系

        (八)加强医疗救助。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保持政策延续性。原列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八种特殊疾病的有关医疗救助办法与标准继续执行。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直接救助工作,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简化完善救助流程。市域内跨旗县区参加基本医保的本市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在参保旗县区实施救助。市外参加基本医保的本市救助对象,未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在户籍地实施救助。优化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助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保障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九)抓好教育救助。对有教育救助需求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采取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等方式予以救助在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高等教育阶段(含高职、专科) 采取发放国家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残疾人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救助。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协同联动机制,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推进住房救助。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设置不同的补助档次。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互助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贫困的家庭、低保边缘户重点对象纳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就业救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及时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 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接受 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抓实受灾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修订《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优化设置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牧区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其他必要救助。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精准救助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持续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旗县区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     (十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针对不同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一般程序办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采用“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的方式办理。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规范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县区民政、公安、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等相关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对超过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或救助服务机构将落户申请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各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纳入公共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简化审批程序,先行救助,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体系

  (十七)大力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织,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证明等机制,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等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推动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社会工作岗位开发,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需求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各地从本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中划转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应在预算编制之初或通过依法调整预算的方式予以明确。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社会救助机制

   (二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构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困难群众纳入网格化管理。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将“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优化审核认定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请流程,由苏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认定权限下放,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认定工作,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全面推行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互联网+社会救助”,取消不必要的纸质证明材料,全面推进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无纸化审核认定。推广应用“巴彦淖尔市社会救助”公众号社会救助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事项 “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进一步完善核对工作机制创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关键环节,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民政部门经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积极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推进智慧救助建设。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和大数据云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推动在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社会救助服务专栏,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事项申请、查询、办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社会救助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绩效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综合评估,全面客观了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强化分工协作。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低保、特困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因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财政部门牵头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建立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充实基层力量。旗县区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力量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在机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社会救助专兼职人员,编制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社会救助公益服务人员。推动嘎查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明确工作职责和选任条件,建立考核评价和补助奖惩机制。困难群众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公开公示、信息统计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救助申请、群众评议等工作。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加快建立涵盖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风险自动预警等功能的信息平台,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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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1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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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统筹衔接的综合救助体系

   (一)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改革管理服务手段,实施精准化社会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和其他必要救助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明确供给主体、适用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运行机制及相关监管和保障措施等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落实嘎查村级党组织社会救助责任,积极探索通过抓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救助发展、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救助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分区域、分步骤缩小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巩固提升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 “六条保障线”。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对无劳动能力人口进行兜底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体系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辅助评估指标, 提高认定效率和识别精准度。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规范低保资金发放,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帮扶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提高救助供养可及性,拓展“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对象。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切实提升集中照护能力,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且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水平,严格落实访视制度,压实照料服务人责任,保障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到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完善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委托照护服务监管机制,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护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六)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综合考虑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财力状况、物价上涨及自治区指导意见等因素,制定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办法,并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等事项。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或者虚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的,纳入社会救助失信管理,必要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动态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体系

        (八)加强医疗救助。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保持政策延续性。原列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八种特殊疾病的有关医疗救助办法与标准继续执行。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直接救助工作,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简化完善救助流程。市域内跨旗县区参加基本医保的本市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在参保旗县区实施救助。市外参加基本医保的本市救助对象,未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在户籍地实施救助。优化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助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保障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九)抓好教育救助。对有教育救助需求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采取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等方式予以救助在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高等教育阶段(含高职、专科) 采取发放国家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残疾人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救助。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协同联动机制,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推进住房救助。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设置不同的补助档次。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互助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贫困的家庭、低保边缘户重点对象纳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就业救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及时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 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接受 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抓实受灾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修订《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优化设置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牧区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其他必要救助。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精准救助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持续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旗县区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     (十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针对不同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一般程序办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采用“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的方式办理。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规范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县区民政、公安、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等相关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对超过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或救助服务机构将落户申请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各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纳入公共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简化审批程序,先行救助,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体系

  (十七)大力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织,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证明等机制,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等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推动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社会工作岗位开发,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需求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各地从本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中划转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应在预算编制之初或通过依法调整预算的方式予以明确。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社会救助机制

   (二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构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困难群众纳入网格化管理。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将“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优化审核认定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请流程,由苏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认定权限下放,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认定工作,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全面推行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互联网+社会救助”,取消不必要的纸质证明材料,全面推进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无纸化审核认定。推广应用“巴彦淖尔市社会救助”公众号社会救助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事项 “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进一步完善核对工作机制创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关键环节,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民政部门经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积极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推进智慧救助建设。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和大数据云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推动在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社会救助服务专栏,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事项申请、查询、办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社会救助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绩效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综合评估,全面客观了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强化分工协作。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低保、特困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因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财政部门牵头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建立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充实基层力量。旗县区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力量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在机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社会救助专兼职人员,编制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社会救助公益服务人员。推动嘎查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明确工作职责和选任条件,建立考核评价和补助奖惩机制。困难群众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公开公示、信息统计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救助申请、群众评议等工作。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加快建立涵盖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风险自动预警等功能的信息平台,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