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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19:12:00
来源:大声道
统一编号: |
文号:巴民发〔2021〕51号 |
实施日期:2021年3月17日 |
文件状态:有效 |
发布机关: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巴彦淖尔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巴彦淖尔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办法
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小区项目,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出让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用房等闲置用房“优先”用于老旧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老年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二、配建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2.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应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300米。大型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各地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需要分散布局和集中配置的新建住宅小区规模,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
3.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4.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以提高设施服务和利用效率。要根据各类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5.与其他综合管理服务设施结合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6.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
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8.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二)设计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竣工验收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
三、配建程序
(一)规划建设。
1、自然资源局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
2、在编制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其中,并邀请新建住宅小区所在旗县区民政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指导,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建设单位应根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3、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养老用房建筑面积等相关指标由由民政部门联审签字通过。
4.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方案的,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所在旗县区民政部门协商,取得民政部门同意变更意见后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未取得项目所在民政部门同意意见的变更申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受理。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5.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计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内容。变更设计内容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程序处理。变更设计不得有涉及降低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
6、对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可以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提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方案。
(二)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旗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竣工验收。
2.在项目交付联审时,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配建情况提出验收意见,未达到配建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
3、对老旧小区通过改造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优先予以验收。
四、移交及运营管理
(一)移交。
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旗县区民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2.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旗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验收合格意见后,未按要求办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的,自然资源局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3、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验收合格后再移交民政部门。
(二)运营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1.新建住宅小区所在旗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
2.实施“公建民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其它要求
1.各地要加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住房和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不按规划条件确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履行有关无偿移交配建设施约定、不按有关技术规范规划、设计和建设配建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民政局要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导;要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将移交设施和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2.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3.各地要加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力度,确保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全市所有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全面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