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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5——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http://mzj.bynr.gov.cn 2021-12-14
 
 

各旗县区民政局、各旗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医疗保障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26,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多举措并用,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在市场监管、民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运营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收费管理、财政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综合监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民政、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进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制定有关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继续推动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明厨亮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乱评估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原则上床位、护理、伙食等费用按月收取。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托大数据、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方式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重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等进行定期监督管理,对存在骗取政府补贴资金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额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同时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银保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置有关线索依法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民政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紧急呼叫记录、异常事件报告、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市场监管、民政、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建立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和渠道,通过“开通一条热线、设置一个信箱,指定一个专员”等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化解纠纷,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涵盖以上内容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旗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服务机构部门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力争到2021年底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全部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八)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2021年底前推动全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制定行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组织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行业间监督指导活动,切实发挥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示范引领作用。

三、创新监管方式

(九)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自治区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分为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重点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一般事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标准化等内容。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与旗县区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巴彦淖尔)”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推进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资金、从业人员等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各部门要将涉及老年人相关信息向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二)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标准,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达标工作,确保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保障和落实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依托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四)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审计局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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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5——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4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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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民政局、各旗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医疗保障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26,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多举措并用,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在市场监管、民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运营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收费管理、财政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综合监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民政、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进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制定有关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继续推动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明厨亮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乱评估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原则上床位、护理、伙食等费用按月收取。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托大数据、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方式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重点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等进行定期监督管理,对存在骗取政府补贴资金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额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同时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银保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置有关线索依法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民政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紧急呼叫记录、异常事件报告、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市场监管、民政、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建立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和渠道,通过“开通一条热线、设置一个信箱,指定一个专员”等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化解纠纷,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涵盖以上内容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旗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服务机构部门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力争到2021年底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全部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八)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2021年底前推动全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制定行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组织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行业间监督指导活动,切实发挥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示范引领作用。

三、创新监管方式

(九)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自治区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分为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重点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一般事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标准化等内容。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与旗县区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巴彦淖尔)”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推进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资金、从业人员等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各部门要将涉及老年人相关信息向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二)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标准,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达标工作,确保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保障和落实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依托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四)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审计局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