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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4067/2026-026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1-12

文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12 10:34
来源:巴彦淖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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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优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优待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基层老年协会统筹开展老年政策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各类老年文体活动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全市敬老活动宣传月,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敬老活动宣传月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孝老、敬老、助老主题活动。

  第六条 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志愿团队等力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不同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探访关爱服务。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免费享有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特别扶助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供养或者救助;八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年龄段享受高龄津贴;七十至七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等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需要申请的,应当在单位网站、接待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申请条件、程序及所需材料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推广互联网诊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在线咨询和诊疗。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就医窗口或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健康指导、保健咨询、上门诊视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对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加强医疗服务资源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可及的医养结合服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失能、残疾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宜居住宅和步行路网适老化的建设和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扶手等设施。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优先为老年人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鼓励为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老年人教育需求相适应的老年大学,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老年学校,城乡社区应当建立老年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

  第二十条 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免费借阅,并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图书馆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旅游景区、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在入口排队区安放老年人优先标识或设置老年人专用通道,增加场所内服务老年人的设备,提高服务老年人设备的普及率。  

  第二十四条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在身份验证、检票、安检及行李托运等处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并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站设置老年人无障碍等候专区,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第二十六条 公益电影放映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放映电影。鼓励影剧院、演出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殊服务或者上门服务,并对老年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办理金融服务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鼓励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 

  第三十条 鼓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巴彦淖尔市设立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公证机构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鼓励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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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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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1-12

文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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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优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优待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基层老年协会统筹开展老年政策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各类老年文体活动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全市敬老活动宣传月,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敬老活动宣传月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孝老、敬老、助老主题活动。

  第六条 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志愿团队等力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不同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探访关爱服务。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免费享有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特别扶助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供养或者救助;八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年龄段享受高龄津贴;七十至七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等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需要申请的,应当在单位网站、接待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申请条件、程序及所需材料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推广互联网诊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在线咨询和诊疗。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就医窗口或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健康指导、保健咨询、上门诊视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对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加强医疗服务资源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可及的医养结合服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失能、残疾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宜居住宅和步行路网适老化的建设和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扶手等设施。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优先为老年人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鼓励为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老年人教育需求相适应的老年大学,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老年学校,城乡社区应当建立老年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

  第二十条 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免费借阅,并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图书馆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旅游景区、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在入口排队区安放老年人优先标识或设置老年人专用通道,增加场所内服务老年人的设备,提高服务老年人设备的普及率。  

  第二十四条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在身份验证、检票、安检及行李托运等处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并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站设置老年人无障碍等候专区,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第二十六条 公益电影放映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放映电影。鼓励影剧院、演出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殊服务或者上门服务,并对老年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办理金融服务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鼓励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 

  第三十条 鼓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巴彦淖尔市设立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公证机构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鼓励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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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4067/2026-026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1-12
公文时效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12 10:34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优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优待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基层老年协会统筹开展老年政策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各类老年文体活动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全市敬老活动宣传月,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敬老活动宣传月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孝老、敬老、助老主题活动。

  第六条 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志愿团队等力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不同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探访关爱服务。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免费享有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特别扶助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供养或者救助;八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年龄段享受高龄津贴;七十至七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等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需要申请的,应当在单位网站、接待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申请条件、程序及所需材料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推广互联网诊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在线咨询和诊疗。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就医窗口或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健康指导、保健咨询、上门诊视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对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加强医疗服务资源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可及的医养结合服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失能、残疾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宜居住宅和步行路网适老化的建设和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扶手等设施。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优先为老年人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鼓励为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老年人教育需求相适应的老年大学,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老年学校,城乡社区应当建立老年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

  第二十条 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免费借阅,并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图书馆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旅游景区、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在入口排队区安放老年人优先标识或设置老年人专用通道,增加场所内服务老年人的设备,提高服务老年人设备的普及率。  

  第二十四条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在身份验证、检票、安检及行李托运等处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并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站设置老年人无障碍等候专区,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第二十六条 公益电影放映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放映电影。鼓励影剧院、演出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殊服务或者上门服务,并对老年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办理金融服务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鼓励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 

  第三十条 鼓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巴彦淖尔市设立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公证机构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鼓励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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