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登录/注册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集约化站群导航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后旗
  • 乌拉特中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 页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政策法规   业务工作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6-03 09:13
来源:巴彦淖尔市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发放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核和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绩效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则。

一、关于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和时限

《管理办法》规定,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二、关于高龄津贴的申请

《管理办法》明确,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三、关于高龄津贴的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

《管理办法》明确,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1—20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认证端口进行认证后领取当季高龄津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完成认证。

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办理停发手续,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四、关于高龄津贴的管理和监督

高龄津贴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主办: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蒙ICP备17005884号-2
蒙公网安备 15080202000120号 网站标识码:1508000013
邮编:015000 联系电话:0478-8293025 网站地图

  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蒙企通小程序二维码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logo
当前位置: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6-03 09:13:00

来源:
朗读

大声道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发放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核和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绩效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则。

一、关于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和时限

《管理办法》规定,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二、关于高龄津贴的申请

《管理办法》明确,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三、关于高龄津贴的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

《管理办法》明确,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1—20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认证端口进行认证后领取当季高龄津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完成认证。

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办理停发手续,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四、关于高龄津贴的管理和监督

高龄津贴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电话:0478-8293025 地址:临河区公园北街市民政大楼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00013  蒙ICP备17005884号-2  蒙公网安备 15080202000120号
政务微信二维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信息公开
  • 互动交流
  • 政策法规
  • 党建工作
  • 业务工作
  • 办事服务
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
民政要闻
  • 工作动态
  • 图片新闻
  • 基层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年报
  • 依申请公开
互动交流
  • 来信回复
  • 局长信箱
  • 信件查询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党建工作
  • 党建动态
  • 组织机构和成员
业务工作
  • 业务工作
办事服务
  • 办事服务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6-03 09:13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发放范围和标准、申请审核和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绩效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则。

一、关于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和时限

《管理办法》规定,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二、关于高龄津贴的申请

《管理办法》明确,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三、关于高龄津贴的发放领取、变更和终止

《管理办法》明确,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1—20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认证端口进行认证后领取当季高龄津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完成认证。

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办理停发手续,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四、关于高龄津贴的管理和监督

高龄津贴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 蒙ICP备17005884号-2 蒙公网安备 15080202000120号
  • 邮编:015000
  • 联系电话:0478-8293025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巴彦淖尔市民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