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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2-05 11:21
来源:巴彦淖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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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6 号公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年版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紧扣国家《地名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内蒙古民族地区特点,构建起全链条地名管理体系,对规范地名备案公告程序、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地名文化保护传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区划地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国务院对《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自治区现行地名管理规定自2015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上位法的修改,地名管理范围、批准程序、标志设置、管理方式等发生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无法适应新时代地名管理需要,亟需对现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主要内容与创新亮点

(一)明确管理范围与职责分工。《规定》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等八类地名纳入地名管理范围,新增了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实现全域覆盖。构建“政府统筹、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基层参与”的工作机制,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工作,教育、公安、住建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苏木乡镇、街道协助落实属地责任。

(二)规范命名更名审批程序。《规定》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方案,并对地名方案的重点内容和编制程序进行了细化;同时区分不同类型地名,明确层级审批要求:跨盟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自治区政府批准,旗县内街路巷道由本级政府批准,住宅区楼宇由住建部门征求民政意见后批准。强调地名稳定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标准地名需避免生僻字、多音字,少数民族语地名拼写遵循统一规范。

(三)强化地名标志与数据管理。明确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责任主体,规定标志出现错误、破损、褪色等六种情形时需及时更正更新。禁止擅自拆除、损毁地名标志,施工需迁移标志的须按程序报批并恢复原状。建立地名数据统一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数源部门,负责维护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保障信息真实准确。

(四)突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规定》规范地名文化保护,要求开展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地名优先启用,确需更名的须制定保护措施。鼓励将地名元素融入乡村产业品牌,助力农畜产品和旅游资源推广,同时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与传播。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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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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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6 号公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年版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紧扣国家《地名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内蒙古民族地区特点,构建起全链条地名管理体系,对规范地名备案公告程序、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地名文化保护传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区划地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国务院对《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自治区现行地名管理规定自2015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上位法的修改,地名管理范围、批准程序、标志设置、管理方式等发生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无法适应新时代地名管理需要,亟需对现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主要内容与创新亮点

(一)明确管理范围与职责分工。《规定》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等八类地名纳入地名管理范围,新增了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实现全域覆盖。构建“政府统筹、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基层参与”的工作机制,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工作,教育、公安、住建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苏木乡镇、街道协助落实属地责任。

(二)规范命名更名审批程序。《规定》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方案,并对地名方案的重点内容和编制程序进行了细化;同时区分不同类型地名,明确层级审批要求:跨盟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自治区政府批准,旗县内街路巷道由本级政府批准,住宅区楼宇由住建部门征求民政意见后批准。强调地名稳定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标准地名需避免生僻字、多音字,少数民族语地名拼写遵循统一规范。

(三)强化地名标志与数据管理。明确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责任主体,规定标志出现错误、破损、褪色等六种情形时需及时更正更新。禁止擅自拆除、损毁地名标志,施工需迁移标志的须按程序报批并恢复原状。建立地名数据统一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数源部门,负责维护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保障信息真实准确。

(四)突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规定》规范地名文化保护,要求开展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地名优先启用,确需更名的须制定保护措施。鼓励将地名元素融入乡村产业品牌,助力农畜产品和旅游资源推广,同时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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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6 号公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年版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紧扣国家《地名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内蒙古民族地区特点,构建起全链条地名管理体系,对规范地名备案公告程序、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地名文化保护传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区划地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国务院对《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自治区现行地名管理规定自2015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上位法的修改,地名管理范围、批准程序、标志设置、管理方式等发生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无法适应新时代地名管理需要,亟需对现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主要内容与创新亮点

(一)明确管理范围与职责分工。《规定》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等八类地名纳入地名管理范围,新增了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实现全域覆盖。构建“政府统筹、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基层参与”的工作机制,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工作,教育、公安、住建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苏木乡镇、街道协助落实属地责任。

(二)规范命名更名审批程序。《规定》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方案,并对地名方案的重点内容和编制程序进行了细化;同时区分不同类型地名,明确层级审批要求:跨盟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自治区政府批准,旗县内街路巷道由本级政府批准,住宅区楼宇由住建部门征求民政意见后批准。强调地名稳定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标准地名需避免生僻字、多音字,少数民族语地名拼写遵循统一规范。

(三)强化地名标志与数据管理。明确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责任主体,规定标志出现错误、破损、褪色等六种情形时需及时更正更新。禁止擅自拆除、损毁地名标志,施工需迁移标志的须按程序报批并恢复原状。建立地名数据统一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数源部门,负责维护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保障信息真实准确。

(四)突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规定》规范地名文化保护,要求开展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录的地名优先启用,确需更名的须制定保护措施。鼓励将地名元素融入乡村产业品牌,助力农畜产品和旅游资源推广,同时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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