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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1-12 10:37
来源:巴彦淖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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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优待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截至2024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38.5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25.85%,分别高于全国、全区3.85和1.98个百分点;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的26.2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7.65%,分别高于全国、全区2.05和1.61个百分点;全市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按照联合国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比例达到14%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达到20%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010年市政府出台的《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作废,涉及老年人优待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中,急需结合全市实际进行整合、细化,填补我市在老年人优待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空白。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优待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优待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相关涉及老年人优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

二、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二)地域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优待工作。

四、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优待办法》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从多个方面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优待措施,《优待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阐明了《优待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优待办法》适用对象,地域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优待办法》的坚持原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职责,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老年协会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在养老保障、医疗卫生、生活出行、文体休闲、社会参与、维权服务等多个方面享有的优待。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优待办法》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政策交流联系人:那日苏。联系电话:0478-8242250
          《老年人优待办法》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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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1-12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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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优待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截至2024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38.5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25.85%,分别高于全国、全区3.85和1.98个百分点;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的26.2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7.65%,分别高于全国、全区2.05和1.61个百分点;全市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按照联合国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比例达到14%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达到20%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010年市政府出台的《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作废,涉及老年人优待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中,急需结合全市实际进行整合、细化,填补我市在老年人优待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空白。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优待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优待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相关涉及老年人优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

二、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二)地域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优待工作。

四、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优待办法》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从多个方面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优待措施,《优待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阐明了《优待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优待办法》适用对象,地域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优待办法》的坚持原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职责,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老年协会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在养老保障、医疗卫生、生活出行、文体休闲、社会参与、维权服务等多个方面享有的优待。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优待办法》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政策交流联系人:那日苏。联系电话:0478-8242250
          《老年人优待办法》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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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1-12 10:37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优待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截至2024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38.5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25.85%,分别高于全国、全区3.85和1.98个百分点;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的26.2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7.65%,分别高于全国、全区2.05和1.61个百分点;全市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按照联合国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比例达到14%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达到20%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010年市政府出台的《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作废,涉及老年人优待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中,急需结合全市实际进行整合、细化,填补我市在老年人优待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空白。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优待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优待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相关涉及老年人优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

二、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二)地域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优待工作。

四、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优待办法》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从多个方面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优待措施,《优待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阐明了《优待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优待办法》适用对象,地域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优待办法》的坚持原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职责,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老年协会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在养老保障、医疗卫生、生活出行、文体休闲、社会参与、维权服务等多个方面享有的优待。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优待办法》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政策交流联系人:那日苏。联系电话:0478-8242250
          《老年人优待办法》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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