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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6-1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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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精神,促进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全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自治区民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充分吸收各地在组织实施情况中探索发现的经验和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联合财政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总则、基本原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个方面提出37条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实施公建民营的政策依据、概念、范围共3条。提出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或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公益导向、坚持质量优先、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等3条基本原则。在强化公益导向方面,增加了“发展‘价格可负担、服务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拓展旅居康养新业态”表述,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导向引导;在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方面,增加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养老服务核心用途,不得将国有资产挪作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包括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方法、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投标方的基本条件、退出机制等10条。在组织实施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由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方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报请政府批准情形;在合作共建方面,增加了“共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并明确可由运营方进行改造并代办相关验收手续”;在合同拟定方面,对合同的基本框架进行明确,并提供了合同参考本。

第四部分运营管理,包括公建民营后应当履行的职能、收费标准、优惠政策、风险保障金以及设施使用费的确定以及使用等共12条。在社会老人收费方面,增加了“其他社会老人按照民办普惠性养老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表述,坚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在减免政策方面,细化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初期减免政策的具体情形。一是必须为使用困难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需经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包括相关部门职能、内外部监管机制、违规情况处理等7条。在违规情形方面,增加了“委托经营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拒不退出的”。

第六部分附则共2条。一是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二是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三、具体激励措施

在吸引区内外优秀养老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享受补贴以及各项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初期可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委托方向运营方收取风险保障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净值的1%。

在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提档升级方面,提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投标方资质审查、改革运营方筛选机制等措施,如:在严格投标方资质审查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投标方必须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含国有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改革运营方筛选机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要改革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

在推动养老服务能力提质增效方面,为鼓励运营方加大投入、改善软硬件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运营方参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有固定资产实施改造和购置设备的投入资金,待协议期满后变更运营方时,可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资产减值估算,根据估算结果相应折抵风险保障金。

在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能增量方面,为鼓励运营方加大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相应人才扶持补贴,要求运营方规范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

在推动养老服务监管提标扩面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在建立内部监管机制的同时,要畅通外部监督举报渠道。此外,运营方要每年向委托方及备案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同时,要求旗县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对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一般”及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按照规定中止其相关补贴,并建议委托方按协议中止或解除与运营方的运营合作。

在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方面,《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体系就近承接、托管运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适老化改造等,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养老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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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6-19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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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精神,促进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全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自治区民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充分吸收各地在组织实施情况中探索发现的经验和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联合财政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总则、基本原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个方面提出37条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实施公建民营的政策依据、概念、范围共3条。提出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或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公益导向、坚持质量优先、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等3条基本原则。在强化公益导向方面,增加了“发展‘价格可负担、服务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拓展旅居康养新业态”表述,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导向引导;在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方面,增加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养老服务核心用途,不得将国有资产挪作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包括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方法、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投标方的基本条件、退出机制等10条。在组织实施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由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方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报请政府批准情形;在合作共建方面,增加了“共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并明确可由运营方进行改造并代办相关验收手续”;在合同拟定方面,对合同的基本框架进行明确,并提供了合同参考本。

第四部分运营管理,包括公建民营后应当履行的职能、收费标准、优惠政策、风险保障金以及设施使用费的确定以及使用等共12条。在社会老人收费方面,增加了“其他社会老人按照民办普惠性养老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表述,坚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在减免政策方面,细化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初期减免政策的具体情形。一是必须为使用困难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需经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包括相关部门职能、内外部监管机制、违规情况处理等7条。在违规情形方面,增加了“委托经营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拒不退出的”。

第六部分附则共2条。一是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二是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三、具体激励措施

在吸引区内外优秀养老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享受补贴以及各项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初期可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委托方向运营方收取风险保障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净值的1%。

在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提档升级方面,提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投标方资质审查、改革运营方筛选机制等措施,如:在严格投标方资质审查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投标方必须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含国有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改革运营方筛选机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要改革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

在推动养老服务能力提质增效方面,为鼓励运营方加大投入、改善软硬件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运营方参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有固定资产实施改造和购置设备的投入资金,待协议期满后变更运营方时,可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资产减值估算,根据估算结果相应折抵风险保障金。

在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能增量方面,为鼓励运营方加大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相应人才扶持补贴,要求运营方规范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

在推动养老服务监管提标扩面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在建立内部监管机制的同时,要畅通外部监督举报渠道。此外,运营方要每年向委托方及备案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同时,要求旗县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对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一般”及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按照规定中止其相关补贴,并建议委托方按协议中止或解除与运营方的运营合作。

在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方面,《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体系就近承接、托管运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适老化改造等,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养老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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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6-1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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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精神,促进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全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自治区民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充分吸收各地在组织实施情况中探索发现的经验和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联合财政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总则、基本原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个方面提出37条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实施公建民营的政策依据、概念、范围共3条。提出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或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公益导向、坚持质量优先、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等3条基本原则。在强化公益导向方面,增加了“发展‘价格可负担、服务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拓展旅居康养新业态”表述,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导向引导;在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方面,增加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养老服务核心用途,不得将国有资产挪作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包括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方法、招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投标方的基本条件、退出机制等10条。在组织实施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由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方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报请政府批准情形;在合作共建方面,增加了“共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并明确可由运营方进行改造并代办相关验收手续”;在合同拟定方面,对合同的基本框架进行明确,并提供了合同参考本。

第四部分运营管理,包括公建民营后应当履行的职能、收费标准、优惠政策、风险保障金以及设施使用费的确定以及使用等共12条。在社会老人收费方面,增加了“其他社会老人按照民办普惠性养老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表述,坚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在减免政策方面,细化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初期减免政策的具体情形。一是必须为使用困难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需经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包括相关部门职能、内外部监管机制、违规情况处理等7条。在违规情形方面,增加了“委托经营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拒不退出的”。

第六部分附则共2条。一是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二是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三、具体激励措施

在吸引区内外优秀养老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享受补贴以及各项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初期可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委托方向运营方收取风险保障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净值的1%。

在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提档升级方面,提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投标方资质审查、改革运营方筛选机制等措施,如:在严格投标方资质审查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投标方必须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含国有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改革运营方筛选机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要改革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

在推动养老服务能力提质增效方面,为鼓励运营方加大投入、改善软硬件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运营方参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有固定资产实施改造和购置设备的投入资金,待协议期满后变更运营方时,可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资产减值估算,根据估算结果相应折抵风险保障金。

在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能增量方面,为鼓励运营方加大专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相应人才扶持补贴,要求运营方规范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

在推动养老服务监管提标扩面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在建立内部监管机制的同时,要畅通外部监督举报渠道。此外,运营方要每年向委托方及备案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同时,要求旗县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对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一般”及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按照规定中止其相关补贴,并建议委托方按协议中止或解除与运营方的运营合作。

在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方面,《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体系就近承接、托管运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适老化改造等,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养老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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