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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8 18:00:00
来源:大声道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拟于2025年9月中旬在市民政局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将在听证参会会通知公告中公布。
二、听证内容
对《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相关事宜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不少于15人。
1.巴彦淖尔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中: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1-2人,行政管理相对人5-7人,法律工作者、专业人员2-3人,老年代表5-7人。
2.申请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按照申请人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参会人员;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民政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一是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二是由市民政局派员参加。
四、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
凡在巴彦淖尔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法人、其他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市民政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18:00以前。
报名可采用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
1.现场可直接到市民政局(临河区金沙路西公园北街北民政大楼5004室)报名。
2.网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bsmzjflk@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市民政局将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巴彦淖尔民政官网发布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二)需要参加听证会的旁听人员请提前向市民政局预约。
附件:1.《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
2.《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听证会报名表
联 系 人:那日苏
联系电话:8242250,18648432330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8日
附件1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志愿团队等力量为老年人按照不同情况提供多种服务形式的探访关爱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减免手续费。
第七条 住建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时,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对全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全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失能、残疾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八条 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为老年人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鼓励为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有关部门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条 对特困、低保对象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常住65周岁及以上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街道)社工站为老年人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对存在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及时按相关程序转介到医疗机构,由居住地居委会协助监护人做好就医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病、术后照护、残障等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需求。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养老床位与就医资源的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大、中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专用窗口或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
第十五条 卫健部门整合医疗资源和健康数据,推广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便捷的在线咨询和诊疗。
第十六条 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在身份验证、检票、安检及行李托运等处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
第十七条 公交车站的首末站设置老年人无障碍等候专区;车站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乘车。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第十八条 7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和常住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区域内地面公交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统筹安排,重点推进居住区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扶手、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楼梯升降装置等辅助设备。
第二十条 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在规划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厕等设施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增加缴费网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提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0周岁及以上持有效证件的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提倡社会组织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民办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在淡季、老年节等时段,对老年人活动实行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
第二十九条 电影公益放映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免费放映 场电影。提倡影剧院、演出场馆不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在淡季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第三十条 提倡旅游景区、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设老年人售票窗口,在入口排队区安放老年人优先标识或设置老年人专用通道,增加场所内服务老年人的设备,提高服务老年人设备的普及率。
第三十一条 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实行免费借阅,并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图书馆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优先立案受理、优先审判和执行。重视审理赡养、继承、房产纠纷等各类涉老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司法机关可通过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重病、残疾等老年人在报案、诉讼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做到当天受理、及时审批、优先指派,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
第三十五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费用减免法律咨询,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其他免费或优惠服务。公证处为年满80周岁自然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高龄津贴制度,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老年人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每人每月6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优待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离休证、退休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和护照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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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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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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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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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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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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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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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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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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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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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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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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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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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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