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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政策、制度和规划。组织实施民政行业标准,拟定民政地方标准。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
  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
  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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