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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巴彦淖尔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第030号提案的答复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http://mzj.bynr.gov.cn 2021-06-24
 
 
戴慧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养老监护人制度的提案》已收悉。经我们认真讨论后,现答复如下: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属市卫生健康委职责范围。从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规定,建立“双岗”联系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双岗”联系人基础上,我市增加1名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为特殊家庭联系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是否转变为监护人,事关老年人本人的意愿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所以这个探索是否可行有待考证。同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可以协助老人办理入住机构养老的相关事宜。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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