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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7 09:07:00
来源:大声道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于2023年6月21日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该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中央连续印发一号文件对农村养老问题作出部署,提出要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民政部等18个国家部委要求:到2025年,立足乡村、统筹城乡、衔接紧密、功能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2022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每个乡镇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中心。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确立的民生实事项目要求,年内要新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350个、村级养老服务站2000个,对200所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服务功能进行拓展提升。《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服务功能拓展提升提供了政策指导。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共一号文件)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共一号文件)
3.《“十四五”全国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号)
4.民政部等多个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送审稿)(待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6个部分31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7条,主要对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定义、运行管理模式、互助模式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二部分:服务功能与建设标准。共5条,主要对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的服务功能、选址布局、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命名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部分:入住对象与程序办理。共3条,主要对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入院条件、出入院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部分:内部运营与院务管理。共7条,主要对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的运营方式、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志愿服务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五部分:经费保障与财产管理。共7条,主要对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的维护和维修资金来源、管理服务费资金来源、运行资金来源、公物置办和配发标准、账目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六部分:附则。共2条,一是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各联合发文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二是本办法试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