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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http://mzj.bynr.gov.cn 2023-08-01
 
 
 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

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大数据中心;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大数据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统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障相关部门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儿童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协同保障工作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应用导向,坚持动态更新,适应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新要求,推动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在各部门之间融合共享、高效利用,建立起政策有效衔接、措施精准有力、关爱保障全面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体系。

二、工作原则

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原则上均应共享,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共享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合规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按规定提供共享服务。

(三)建立机制,协同保障。建立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机制,加强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强化部门履职和协调联动,形成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明确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认定社会散居孤儿所需材料:

1父母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由殡仪馆出具遗体火化证,或由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法律文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2弃婴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94号)有关要求执行。

3父母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2.申请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需材料

1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由殡仪馆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或由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法律文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2)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3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对相关重病情形进行核实的,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配合。

4)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根据有效期内的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进行核验。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司法部门出具服刑在押相关证明材料,或由人民法院出具判决(决定)书,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6)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由公安部门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 1)。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嘎查村(居)证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旗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由民政部门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旗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7)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出具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书。

8)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由公安部门出具依法遣送(驱逐)出境证明。

、工作任务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人民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妇联、残联、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参与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同保障长效工作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及时共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实现部门间数据双向贯通,形成闭环。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并贯彻落实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更多的关爱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确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纳尽纳、应退尽退。

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配合民政部门核实法律文书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可能符合孤儿保障情形或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的,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高职高专、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就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情形认定,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教育资助体系,确保最困难学生享受最高资助标准。要及时将辍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全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切实做到人账相符,并立即启动劝返程序。要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师结对帮扶对象。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教师关心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失联情形的查验工作,及时排查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遣送(驱逐)出境人员情况,发现有关人员子女可能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形的,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要对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本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逐一核实户籍登记管理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对于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未落户的儿童同时符合落户政策的,公安机关应依据儿童监护人提出的落户申请,按相关工作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对捡拾弃婴存疑未落户的,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经刑侦部门排除拐卖嫌疑后依法依规为其登记户口。旗县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按照规定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查寻结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获得保障提供支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非正常死亡儿童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在押犯罪、戒毒人员等群体的摸排力度,对发现涉案人员子女可能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形的,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数据,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儿童福利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定期信息共享。

医保部门要将民政部门确定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配合民政部门核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保障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信息的共享,及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测帮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家庭成员全部是未成年人的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雨露计划、资产收益分红及后续产业就业等方面的帮扶。

妇联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协助确认纳入保障系统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及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本部门关爱服务体系。

残联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定期核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残疾情形,针对残疾证过期或调整残疾等级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协同调查,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根据政策提供优先救助,实现“应救尽救”。

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要负建设完自治区政务数据平台和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做好各部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数据共享服务支撑工作。

(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地要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提供死亡、失踪、重残、重病、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相关信息,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提供查询。各部门在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工作实际,采用以下方式实现数据共享:

1.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推动各部门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业务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父母相关信息原则上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工作。

2.按需选择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开展数据共享交换具体工作。

3.根据数据共享量级、交换频次等实际需求,使用系统接口对接或系统批量比对的方式开展。

4.不具备使用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和系统对接条件的,可暂时采用移动储存介质并在相关加密措施下定期按批量进行线下数据交换,并不断改进数据交换方式。

数据共享双方应当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信息提供方如发现所提供的信息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接收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更正后的信息。信息接收方如发现接收到的信息可能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方。双方应积极配合核查并及时整改,共同促进彼此共享信息质量不断提高,在信息共享中不断提升数据准确性、信息交换及时性。

(三)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数据比对工作。自治区民政厅通过开发建设民政数据资源平台,开展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比对工作,同时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常态化比对机制,以全区户籍数据为基础,在汇聚各相关部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对。针对涉及保密而无法共享的数据,各级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对接,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内部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同级民政部门。针对信息化技术尚未成熟,暂时无法完全通过信息化技术进行数据比对的地区,可通过人工+信息化技术比对的方式开展工作。同时,各地要建立儿童家庭定期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复核、旗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复查的工作机制,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每年核查不少于2次;对重病、重残、失踪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每年核查不少于1次。对决定终止其保障资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做好保密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情形数据列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针对目录和清单之外的数据共享需求,由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清单管理。各地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共享、比对等工作。

各类共享数据应基于应用场景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数据使用方要加强共享数据授权管理,按需申请共享数据,严格控制共享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确保共享数据规范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提供的数据,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对方同意。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上级部门报告情况时需使用对方交换数据的,须先与对方沟通协调。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有序开展信息共享,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定期对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规性。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护,健全人员管理、设备使用、办公场地出入等规章制度,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保密和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的信息使用日志记录、安全审计等手段,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可倒查。对违规使用、泄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理人信息更正手续。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大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同保障长效机制,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落实落细,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不漏一人。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职责,要明确数据信息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统一出口,及时做好数据传递,发挥好部门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工作调度。各地要加强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定期联合开展考核评估,对违规使用和泄露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排查,定期探访。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排查走访工作,采用“全面入户排查+实时信息比对+主动帮助申请”的办法,扎实开展精细排查。充分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帮扶干部等工作力量的作用,定期逐村逐户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主动帮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实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采取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定期探访。对高风险对象,在重大变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走访到位,平时每周走访不少于1次;对重点对象,每月走访不少于1次;对一般对象,每季度走访不少于1次,并落实好相关救助及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各地民政部门加大对排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每年分层进行全员轮训,使其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方法,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儿童父母失联查找情况回执单

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2023年725


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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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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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

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大数据中心;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妇联、残联、大数据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统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障相关部门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儿童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协同保障工作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应用导向,坚持动态更新,适应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新要求,推动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在各部门之间融合共享、高效利用,建立起政策有效衔接、措施精准有力、关爱保障全面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体系。

二、工作原则

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原则上均应共享,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共享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合规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按规定提供共享服务。

(三)建立机制,协同保障。建立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协同保障工作机制,加强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强化部门履职和协调联动,形成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明确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认定社会散居孤儿所需材料:

1父母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由殡仪馆出具遗体火化证,或由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法律文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2弃婴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94号)有关要求执行。

3父母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2.申请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需材料

1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由殡仪馆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或由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法律文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2)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3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对相关重病情形进行核实的,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配合。

4)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根据有效期内的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进行核验。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司法部门出具服刑在押相关证明材料,或由人民法院出具判决(决定)书,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6)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由公安部门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 1)。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嘎查村(居)证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旗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由民政部门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旗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7)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出具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书。

8)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由公安部门出具依法遣送(驱逐)出境证明。

、工作任务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人民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妇联、残联、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参与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同保障长效工作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及时共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实现部门间数据双向贯通,形成闭环。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并贯彻落实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更多的关爱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确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纳尽纳、应退尽退。

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配合民政部门核实法律文书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可能符合孤儿保障情形或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的,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高职高专、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就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情形认定,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教育资助体系,确保最困难学生享受最高资助标准。要及时将辍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全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切实做到人账相符,并立即启动劝返程序。要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师结对帮扶对象。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教师关心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失联情形的查验工作,及时排查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遣送(驱逐)出境人员情况,发现有关人员子女可能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形的,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要对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本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逐一核实户籍登记管理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对于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未落户的儿童同时符合落户政策的,公安机关应依据儿童监护人提出的落户申请,按相关工作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对捡拾弃婴存疑未落户的,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经刑侦部门排除拐卖嫌疑后依法依规为其登记户口。旗县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按照规定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查寻结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获得保障提供支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非正常死亡儿童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在押犯罪、戒毒人员等群体的摸排力度,对发现涉案人员子女可能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形的,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数据,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儿童福利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定期信息共享。

医保部门要将民政部门确定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配合民政部门核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保障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信息的共享,及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测帮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家庭成员全部是未成年人的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雨露计划、资产收益分红及后续产业就业等方面的帮扶。

妇联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协助确认纳入保障系统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及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本部门关爱服务体系。

残联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定期核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残疾情形,针对残疾证过期或调整残疾等级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协同调查,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根据政策提供优先救助,实现“应救尽救”。

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要负建设完自治区政务数据平台和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做好各部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数据共享服务支撑工作。

(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地要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提供死亡、失踪、重残、重病、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相关信息,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提供查询。各部门在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工作实际,采用以下方式实现数据共享:

1.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推动各部门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业务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父母相关信息原则上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工作。

2.按需选择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开展数据共享交换具体工作。

3.根据数据共享量级、交换频次等实际需求,使用系统接口对接或系统批量比对的方式开展。

4.不具备使用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和系统对接条件的,可暂时采用移动储存介质并在相关加密措施下定期按批量进行线下数据交换,并不断改进数据交换方式。

数据共享双方应当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信息提供方如发现所提供的信息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接收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更正后的信息。信息接收方如发现接收到的信息可能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方。双方应积极配合核查并及时整改,共同促进彼此共享信息质量不断提高,在信息共享中不断提升数据准确性、信息交换及时性。

(三)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数据比对工作。自治区民政厅通过开发建设民政数据资源平台,开展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比对工作,同时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常态化比对机制,以全区户籍数据为基础,在汇聚各相关部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对。针对涉及保密而无法共享的数据,各级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对接,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内部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同级民政部门。针对信息化技术尚未成熟,暂时无法完全通过信息化技术进行数据比对的地区,可通过人工+信息化技术比对的方式开展工作。同时,各地要建立儿童家庭定期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复核、旗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复查的工作机制,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每年核查不少于2次;对重病、重残、失踪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每年核查不少于1次。对决定终止其保障资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做好保密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情形数据列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针对目录和清单之外的数据共享需求,由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清单管理。各地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共享、比对等工作。

各类共享数据应基于应用场景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数据使用方要加强共享数据授权管理,按需申请共享数据,严格控制共享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确保共享数据规范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提供的数据,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对方同意。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上级部门报告情况时需使用对方交换数据的,须先与对方沟通协调。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有序开展信息共享,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定期对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规性。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护,健全人员管理、设备使用、办公场地出入等规章制度,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保密和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的信息使用日志记录、安全审计等手段,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可倒查。对违规使用、泄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理人信息更正手续。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大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同保障长效机制,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落实落细,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不漏一人。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职责,要明确数据信息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统一出口,及时做好数据传递,发挥好部门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工作调度。各地要加强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定期联合开展考核评估,对违规使用和泄露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排查,定期探访。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排查走访工作,采用“全面入户排查+实时信息比对+主动帮助申请”的办法,扎实开展精细排查。充分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帮扶干部等工作力量的作用,定期逐村逐户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主动帮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实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采取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定期探访。对高风险对象,在重大变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走访到位,平时每周走访不少于1次;对重点对象,每月走访不少于1次;对一般对象,每季度走访不少于1次,并落实好相关救助及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各地民政部门加大对排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每年分层进行全员轮训,使其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方法,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儿童父母失联查找情况回执单

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2023年725


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