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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http://mzj.bynr.gov.cn 2023-08-02
 
 
 《通知》全文共分5部分,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保障对象、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要求。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下5个方面确定了主要任务:
 
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人民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妇联、残联、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参与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同保障长效工作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及时共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实现部门间数据双向贯通,形成闭环。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并贯彻落实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更多的关爱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2.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当主动提供死亡、失踪、重残、重病、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相关信息,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提供查询。各部门在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数据共享。
 
3.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数据比对工作。自治区民政厅通过开发建设民政数据资源平台,开展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比对工作,同时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常态化比对机制,以全区户籍数据为基础,在汇聚各相关部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对。
 
4.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做好保密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情形数据列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针对目录和清单之外的数据共享需求,由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清单管理。各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共享、比对等工作。
 
5.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理人信息更正手续。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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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2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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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全文共分5部分,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保障对象、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要求。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下5个方面确定了主要任务:
 
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人民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妇联、残联、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参与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同保障长效工作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及时共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实现部门间数据双向贯通,形成闭环。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并贯彻落实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更多的关爱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2.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当主动提供死亡、失踪、重残、重病、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相关信息,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提供查询。各部门在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数据共享。
 
3.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数据比对工作。自治区民政厅通过开发建设民政数据资源平台,开展针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比对工作,同时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常态化比对机制,以全区户籍数据为基础,在汇聚各相关部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对。
 
4.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做好保密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情形数据列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针对目录和清单之外的数据共享需求,由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清单管理。各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共享、比对等工作。
 
5.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理人信息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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